(1)先向大陆相关单位(如房产买卖可先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咨询)确认申办事项所需提供的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文书。
(2)持台湾地区制作的公、私文书,向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公(认)证。务必向公证人告知文件拟持往大陆某某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3)公证人将公(认)证书正本交当事人持往大陆使用外,同时会将该证书副本函寄“海基会”,由“海基会”依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公函形式寄送当事人指定使用地的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以供查验。一般来说,公(认)证书副本寄达时间,自公证日期算起约一个月左右。
(4)如大陆相关单位要求公(认)证书正本须先经公证协会验证后才可使用,当事人须将该公(认)证书正本送交该省公证协会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