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在大陆因发生不可预期的紧急伤病或紧急分娩就医后,必须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可申请核退医疗费用。但是一定要在急诊、门诊治疗当天或出院当天起算6个月内申请。可由保险对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继承人)或受委托人向台相关部门办理核退手续。
台胞在大陆医院开具的材料应有: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费用明细;诊断书或证明文件;住院者还需出具病历摘要。此外,台湾居民申请核退大陆地区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计,即2019年1月1日住院,2019年1月5日出院,计住院4日)以上的自垫医疗费用时,所需出具的医疗机构证明必须先在大陆地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再持公证书正本向“海基会”申请验证。目前,仅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诊断书需办理公证验证,其他医疗文书不需办理公证验证;其他的医疗证明文书(医疗费用明细或其他证明文件)虽不需经过公证验证,但于办理核退手续时仍需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