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居民在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台湾居民跨统筹区流动就业,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台湾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2)中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