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等基本医疗保险的台湾居民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台湾居民,自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之日起90日内,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电子照片等材料,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或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3)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已取得本市台湾居民居住证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其中,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0年1月1日后取得本市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自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4)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台湾居民,待遇政策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7〕29号)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执行。
市医保局咨询电话:010-89152519